本馆馆藏文献为国家财产,也是开展读者服务的物质基础,为妥善保管及向广大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
 一、读者应爱护图书馆馆藏文献,不得批点、涂改、折角、描绘、撕页、污损或遗失等,否则应赔偿相应损失。读者借阅时,请先对文献进行检查,如有上述污损情况请立即提出并加盖污损章,以分清责任;外借电子阅读器、平板电脑时,请先检查设备及其配件能否正常使用,如有破损、故障、配件缺失或被更换等情况,请及时提出。


 二、凡遗失馆藏文献(含书刊附带光盘、音像资料、电子阅读器、平板电脑等),应购买相同新文献赔偿,不能赔偿相同文献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
 1.原书刊为近10年内出版的:一般按定价的2-4倍赔偿。


 2.原书刊为10年以前出版的:一般按定价的3-5倍赔偿。


 3.书刊附带光盘:按其配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。


 4.音像资料:按每张光盘单价的2倍赔偿,成套外借的电视连续剧光盘按整套定价的2倍赔偿。


 5.电子阅读器:以相同品牌、相同版本的新机或不低于遗失机型市场价值的指定机型赔偿。如无法以新机赔偿,则按阅读器市场价赔偿。


 6. 平板电脑:以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新机赔偿。如无法以新机赔偿,则按平板电脑购入价等额赔偿。


 7.未成年读者造成馆藏文献遗失的:一般按原文献单价的1.5倍赔偿。


 三、读者缴纳赔偿款后,在一个月内找回遗失馆藏文献(含电子阅读器、平板电脑等)并完好归还的,可办理退款手续,逾期则不再办理。


 四、凡损毁文献,按其程度分别处理:


 1.损坏程度较轻、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文献定价的10-50%赔偿;成套定价的文献按每册文献平均价格的10-50%赔偿。


 2.损坏程度严重或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。


 3.丢失RFID,按每张标签2元的标准赔偿。


 五、对有意损坏且损坏较严重、谎报遗失不还或盗窃文献者,除批评教育、追回原文献外,将按原文献定价的3-5倍处罚(报纸按全年定价的3倍以内处罚),并考虑注销读者证且在一年内不得申领新证;成套定价的多卷书、连续出版物、电子出版物等,按每册文献的平均价格计算赔偿基数;书刊附带光盘以其配套书刊的价格计算赔偿基数。情节严重者,送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
    六、图书馆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规定时,应综合考虑文献长期保存价值、可替代性、出版年限、定价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。读者承受能力确实较低的,赔偿标准可酌情降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