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廉洁文化】从案说纪|手莫伸
发布时间:2022-09-13 10:14: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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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莫伸

党纪国法抛脑后,“黑手”伸向供养金。

克扣财物受严惩,群众利益不容侵。


一、基本案情

2014年至2018年,我区某镇某敬老院原院长黄某利用职务便利,伙同他人多次将敬老院代为保管的部分五保老人的零花钱(属财政拨付给五保老人供养金中的一项),用于个人消费及垫付敬老院部分开支,共计人民币2.595万元,违反了群众纪律。同时,黄某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及职务违法问题,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并被解除劳动合同,涉案款物予以追缴。

二、案例分析

黄某身为党员干部,利用担任敬老院院长的职务便利,目无法纪、胆大妄为,滥用手中权力,在长达近4年的时间里,伙同他人克扣群众财物,导致部分五保老人无法享受正当权益,违反了群众纪律,应当受到严肃处理。

三、法规链接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二条

有下列行为之一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(一)超标准、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、摊派费用,加重群众负担的;

(二)违反有关规定扣留、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;

(三)克扣群众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;

(四)在管理、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;

(五)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、吃拿卡要的;

(六)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。

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